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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农作物品种审定与评定办法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农作物品种审定与评定办法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7月13日以粤农农规〔2020〕7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评定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广东省种子条例》,农业农村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审定制度,列入国家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

对未列入国家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鼓励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申请省级品种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品种审定与评定。

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设立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委”),负责广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评定工作,其日常工作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负责。

省品审委应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制定品种审定、评定标准,审定、评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品质、产量、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消费需求。

第五条 省品审委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省品审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六条 省品审委设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农作物两个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评定的初审。专业委员会成员由相关专业委员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

第七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申请者可向省品审委提出品种审定、评定申请。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省申请品种审定、评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第九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已审定通过或省品审办已受理的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四)遗传性状稳定;

(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

(六)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个生产周期以上、多点的品种比较试验。

第十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向省品审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表》;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特性描述、标准图片,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试验品种、承担单位、抗性表现、品质、产量结果等;

(四)品种、申请材料真实性和非转基因品种承诺书。

第十一条 实行品种评定的为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农作物种类,包括蔬菜、果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木薯、桑树、麻类、食用菌、中药材(不适宜农用地种植的除外)和绿肥等。

国家发布非主要农作物登记新目录后,品种评定作物范围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申请评定的新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已评定通过或省品审办已受理的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四)遗传性状稳定;

(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

(六)已完成2个生产周期、多点的品种比较试验。

申请评定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申请品种评定的,申请者须自行组织完成不少于2个生产周期、跨地市域3个点以上(设施栽培的不少于2个点)的品种比较试验,并经省品审办组织有关专家现场鉴定。品种现场鉴定申请原则上由申请者提前2个月提出。

品种比较试验包括对品种丰产性、适应性、抗病性、抗逆性和品质等性状进行鉴定。申请者应当对试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评定的对照品种选择应为特征特性相近且已推广的品种。


第十四条 申请品种评定的,应当向省品审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评定申请表》;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品种来源、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特性描述、种子、植株及果实等实物彩色照片,栽培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等;

(三)品种试验报告,包括多点品种比较试验总结、品质分析报告、标准图片等;

(四)品种和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承诺书;

(五)专家现场鉴定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于每年4月30前(晚造试验品种)、11月30日前(早造试验品种)向省品审办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品种评定的,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品审办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省品审办对申请审定、评定材料进行审查,4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安排品种审定试验;如申请者具备试验能力的,可自行开展品种试验。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书面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材料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十七条 省品审办应当在品种审定申请者提供的试验种子中留取标准样品。

第四章 品种审定试验

第十八条 品种审定试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试验;

(二)生产试验;

(三)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以下简称DUS测试)。

第十九条 省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由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组织实施。

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应当充分听取品种审定申请人和专家意见,合理设置试验组别,科学制定试验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区域试验对品种丰产性、稳定性、适应性、抗病性、抗逆性等进行鉴定,并进行品质分析、转基因检测等。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

第二十一条 生产试验是指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稳定性、适应性、抗病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同时总结配套栽培技术。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时间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

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应当会同省品审办,定期开展品种试验考察,每个试验周期结束后及时召开品种试验总结会议,确定品种是否终止试验、继续试验、提交审定,由省品审办将品种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二条 申请者具备试验能力并且试验品种是自有品种的,可以按照下列要求自行开展品种试验:

(一)自有品种属于糯米、黑米、红米等特殊用途品种的,可自行开展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生产试验可与第二个生产周期区域试验同步进行。特殊用途品种的范围、试验要求由省品审委确定。

(二)申请者属于科研单位联合体、科企联合体和企业联合体的,可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管理办法》自行开展品种试验,并接受省品审办和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DUS测试申请者可以自主测试,也可以委托农业农村部授权的测试机构开展。

申请者自主测试的,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报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对DUS测试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样品和测试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抽查验证。

DUS测试所选择近似品种应当为特征特性最为相似的品种,DUS测试依据相应主要农作物DUS测试指南进行。测试报告应当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签字。

第五章 审定评定与撤销

第二十四条 品种审定试验结束后,参加省统一试验的申请者及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应分别提交DUS测试报告、品种试验总结;自行开展品种审定试验的申请者,应及时提交DUS测试报告和品种试验总结。

省品审委每年定期召开品种审定会议,对提交审定、评定品种的试验结果进行审议。到会的审定和评定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均应超过相应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3。

第二十五条 品种审定、评定的初审实行回避制度,参加初审的委员与被审定、评定品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其他委员的回避,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六条 省品审委专业委员会对提交审定、评定的品种进行初审,根据省品审委制定的审定、评定标准,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省品审办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以及试验结果,在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公示期满后,省品审办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评定。

第二十七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省农业农村厅将品种名称等信息报农业农村部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省品审委颁发证书,省农业农村厅公告。

审定、评定公告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八条 审定、评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办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者。

申请者对审定、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省品审委申请复审。省品审委在下次会议对复审理由,原审定、评定文件,原审定、评定程序和新的证明材料进行复审,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者。复审结果为终审结果。

第二十九条 通过审定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审定: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

第三十条 拟撤销审定的品种,由省品审办书面征求品种审定申请者意见后提出建议,经专业委员会初审后,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公示期满后,省品审办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主任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撤销审定的,由省农业农村厅予以公告。

第六章 引种备案

第三十一条 引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到本省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引种者应按相关规定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引种者应当在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指导下,在拟引种区域和季节开展不少于1年的适应性试验,并作抗病性及耐寒性(仅限水稻)鉴定,对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 备案时,引种者应当填写引种备案表,包括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引种者名称、联系方式、审定品种适宜种植区域、拟引种区域等信息,并提交引种试验报告。

第三十四条 审定品种的同一适宜生态区,由省品审委依据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同一适宜生态区具体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表》《广东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评定申请表》由省品审办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申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并已完成相关程序的品种,提交省品审委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长期执行。原省农业厅2005年12月6日印发的《广东省农业厅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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