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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应妻子遭猥亵丈夫出手被拘

【官方回应妻子遭猥亵丈夫出手被拘】于2020年08月28日,据鸭寮街了解到,前段时间网友网上爆料自己母亲被人猥亵,父亲出手维护母亲反被拘留罚款2万,事件已经报道引发众多网友的愤怒,原来被欺负了不能还手,除非你有2万块可以赔付?随着舆论不断扩大,官方回应妻子遭猥亵丈夫出手被拘表示已成立调查组全面调查。对此大家怎么看呢?这位丈夫的举动是不是正当防卫呢?

官方回应妻子遭猥亵丈夫出手被拘

官方回应妻子遭猥亵丈夫出手被拘

8月28日,山东博兴。小郑发帖称看到湖南永州“男学生踹伤猥亵男反被刑拘”一案有进展后,想到去年母亲在车上被公职人员邵某当着父亲面猥亵,父亲出手教训后被拘10日赔19.5万。目前,博兴官方已成了调查组全面调查。

据悉,2019年6月20日中午,郑某平与妻子魏某和刘某一起在博兴县一家酒店吃饭谈生意。期间,刘某叫来了关系较好的博兴县交运公司的职工邵某国。因为郑某平、邵某国、刘某三人喝酒,就由小郑的母亲魏某开车。刘某坐在副驾驶,郑某平与邵某国坐在后排。

小郑的母亲魏某说:“他一直碰我胸,我当时以为他不小心碰了我一下,没在意。没想到他一直摸,我就扇了他一巴掌,我老公看到了。”

博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2019年6月20日中午,下午14时许,魏某开车带三人离开……邵某国在车内对魏某实施猥亵,被不起诉人郑某平见状因气愤先是扇了邵某国两巴掌,随后又用左脚踹了邵某国右腿。停车后,被不起诉人郑某平将邵某国从车上拽下,并踢了其左腿。后经法医鉴定,右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轻伤一级。

记者注意到,在证人证言中,邵某国对于猥亵事实,只是称“在车上自己拍魏某的肩膀,推荐她去做脸。”针对这一说法,记者试图联系上邵某国,未果。小郑说,事情发生后邵某国也赔礼道歉了。他们家人都以为事情已经过去了。但是不久后,邵某称自己当天被打至骨折,并要起诉小郑的父亲,索赔20万元。

2019年8月30日,郑某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博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8月28日,邵某国也因为“猥亵的违法行为成立”被行政拘留的5日。

小郑说当时邵某国在住院,所以没有立即执行。“本案由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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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背着女儿赔款19.5万

因为小郑当时在读大学,在学校内入党要政审,小郑父亲怕对女儿入党有影响,就给了邵某国19.5万元赔偿金。检察院文书上写到:“9月9日,被不起诉人郑某赔偿被害人邵某各类损失19.5万元,邵某表示谅解,不追究郑某刑事责任。”

小郑的母亲魏女士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因涉及到女儿在大学的发展,他要了多少钱就给了多少钱。不管这事怎么样,再把我女儿影响就不好了。”

小郑说,“当时我正在上学,父母为了不影响我以后考学、考公务员,不让我过问此事。早上七八点父亲从拘留所出来了,给我打电话,说没事就是赔了点钱。我问赔了多少,他说赔了20万。”

2019年10月31日,因为郑某平“犯罪情节轻微、达成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博兴县人民检察院发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小郑表示得知此事后感觉很委屈,她觉得家里是受害方,父亲可能有防卫过当,但是也不至于赔偿接近20万元。她说:“母亲目前未工作,全靠父亲一人供应家中开销,邵某国也是公职人员,他干出这样不好的事,让我们赔偿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我觉得这是不合理的,我们不是主动伤害别人的。19.5万是很大一笔钱,可能父亲需要干几年才能挣到。”

派出所拒绝接受采访 律师:右胫骨骨折发生在正当防卫期间

8月27日,记者与接案单位博兴县锦秋派出所取得了电话联系。该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以无法核实记者身份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称必须由本人带着证件去当地报备,才能接受采访。当记者表示身在郑州无法赶过去,但是对方可以通过记者证编号或记者的名字与单位等信息,在中国记者网等官方网站查询时,该工作人员称“我们没有这个网站。”随后,记者拨打博兴县人民检察院的相关电话,工作人员也拒绝接受采访。

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李华阳律师告诉记者,《刑法》第237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根据现在报道的情况看,邵某国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故虽然违法,但达不到构成犯罪的程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对邵某国应以此条予以惩处。

在邵某国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时,郑某平扇其巴掌等,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当魏秀丽停车后,也就是邵某国的不法侵害已经停止后,郑某平对邵某国的踢打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但经法医鉴定,邵某国损伤为轻伤一级的为右腿,而下车后踢的是左腿,伤情应该是由正当防卫期间造成的。

李华阳律师认为,邵某国当着女方丈夫的面,“多次触摸(女方)胸部、肩部等”,情节恶劣,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由于郑某平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样的案件不免让大家想起之前有很多这样类似的事情,很多人都是看到他人被猥亵做出相对应的防卫,但是却没有好的结果,真的是非常的不公平,相信郑某平的这个案件也可以得到一个公平的结果,法律绝对是不会放过任何一个有错的人,也绝对不会冤枉任何好人的,大家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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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什么是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五、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特别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

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

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别如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使广大公民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误区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9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9.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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