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国的疫情已得到很好的控制,但还是不能松懈,而在国外地区,很多地区已处于危急状态,尤其是像日本、韩国等地,疫情很严重,为此有的人开始跑回中国躲避疫情,导致我国疫情又上升趋势,为此,北京调整境外人员入境隔离政策,那北京调整境外人员入境隔离政策具体调整了哪些内容?
一、北京调整境外人员入境隔离政策具体调整了哪些内容?
3月3日,在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陈蓓表示,北京调整境外人员入境隔离政策,凡是从韩国、意大利、伊朗、日本等疫情严重国家经北京口岸入境的,均需居家或集中隔离14天。
陈蓓指出,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在海外呈现扩散态势,部分国家疫情发展很快,形势还是很严峻。一些海外留学生、务工人员回国意愿比较强烈。近几天,仅在伊朗的中国留学生从北京口岸回国的就有20余人。北京作为全国最重要的入境口岸之一,防范疫情输入风险的压力很大。这几天,首都严格进京管理联防联控协调机制紧锣密鼓地研究应对方案,加强力量统筹,开展工作调度,应对境外疫情风险输入的工作全面有序铺开。
第一,建立了口岸联防联控机制,组织民航局、海关、公安、卫健、外事、边检、机场等部门联勤联动,统筹做好信息通报、身份登记、健康监测、应急处理等工作。
第二,加强信息获知,通过驻外使领馆,提前了解伊朗等疫情严重国家留学生、务工人员的回国意愿,以便有针对性地提前做好工作预案。
第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全面加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严格落实入境人员《健康申报卡》填报,实现全员、全项、电子化、可共享。
第四,严格落实隔离观察措施。此前,对于过去14天内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停留,经北京口岸入境的人员,免除居家观察14天的要求。现在,根据境外疫情变化我们要对前期政策作出调整,凡是从韩国、意大利、伊朗、日本等疫情严重国家经北京口岸入境的,如果是中转去外地的,严格按当地规定做好防疫工作;如果目的地是北京的,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要实行隔离观察。在北京有固定居所的,纳入社区防控体系,居家隔离观察14天;在京无固定居所的,安排在指定宾馆集中医学观察14天;对外交人员,体温检测合格的,按照有关外交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对到达北京的航班加强始发地健康安全提示,提醒乘机人员、乘务人员,全程佩戴口罩,加大途中体温检测频次。如果在途中出现体温异常情况的,开启相对独立的空间,保证相对隔离。
二、外国人想永久居留中国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所需条件如下:
第十条外国人遵守中国法律,具备在中国生活的基本经济保障,并且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期间,不得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一条外国人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为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活动,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为推进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四)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外国人,可以直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三条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外国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引进并经主管部门推荐的急需紧缺人才;
(二)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学术科研人员,以及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教授、研究员;
(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引进并推荐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推荐的专业人才。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真实、可靠的推荐函件,对引进事由及推荐对象相关资质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与外交、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就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具体标准等进行会商。
第十五条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境内工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
(二)在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连续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
(三)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四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二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
(四)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八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四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工资性年收入为最低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外国人按照外商投资法律的规定,以自然人身份或者作为控股股东的企业投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在中国境内投资折合人民币一千万以上;
(二)在国家实行外商投资鼓励措施的区域投资,投资数额、纳税金额和聘雇中国公民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效益显著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外国人有家庭团聚需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父母;
(三)年满六十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直系亲属,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第十八条外国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其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同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九条外国人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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