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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桦川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

县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17〕35号)文件精神,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黑财税〔2018〕17号)文件要求,对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等税额标准重新确定,具体如下:

一、土地等级范围

土地等级范围不变,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调整桦川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批复》(黑财税〔2014〕31号)文件执行。

二、分等年税额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为:9—1元,其中:一等9元/平方米、二等7元/平方米、三等3元/平方米、四等1元/平方米。

三、房地产开发用地适用的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

房地产开发用地按项目所在地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执行。本范围和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桦川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的批复》(桦政复字〔2011〕4号)文件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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