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掌握很多案件细节的基本情况,仅仅从普法的角度进行探讨。
如果单单从新闻报道出来的情况看,可以认为,该男生主观上有对女生实施不法侵害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投放药物”行为,就是说,他已经着手了犯罪行为。但由于其所认为的“催情药物”并不带有他所认为的“功效”,是其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在法律上讲,这属于犯罪未遂。
然后呢?就意味着,这男生就没事了?别急!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意味着,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下一步,需要确定的是对该男子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可以从轻或减轻,也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但刑事责任,他是逃不掉的!
当然,以上判断是基于网上有限曝光的信息而作出的,很可能与案件本身的情况有不少偏差,请相信上海的警察叔叔一定会依法给出公正公平的处理。
最后还想说,这种案件不是所谓“男女对立”的理由,这是“正义与邪恶对立”的典型!那些心存邪念的人,都给叔叔我小心点!
“女学生在图书馆自习,被男学生下药?警方通报说,异物疑似牛黄泡腾片,这可能是一个关于爱情的误会!”上海,某大学图书馆,一女生带着资料和咖啡杯到图书馆看书,到了午饭时间,女生把资料和咖啡杯放在桌上,就去吃饭了,吃饭回来后,她发现饮料味道有点奇怪。
女生当时没多想,发现饮料异常后,女生端着饮料来到洗手间,准备倒掉,万万没想到,她发现有一不认识的男生故意跟着自己!
女生越想越不对劲,好好的饮料,只是吃一个午饭的功夫,味道怎么突然变了呢?女生怀疑,有人在她的饮料里动了手脚!
随后,监控证实了女生的想法,男生尹某某趁她不在时,往她杯中投放了异物!而尹某某就是女生去洗手间倒饮料时,悄悄跟着她的男生!
目前,尹某某已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1、这异物是什么,还没有结论,有人猜测说是春药,尹某某见女生长得漂亮,想通过下药的方式,达成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也有人表示,这是迷药,尹某某想把女生迷晕,更有甚者,觉得这是毒药,尹某某是想毒害女生!
之所以要讨论这异物是什么,是因为需要根据这异物判断尹某某想做什么,因为尹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预备或者犯罪未遂了。
2、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如果尹某某投放的是春药、迷药等物品,是为了实施进一步犯罪做准备,他的行为便构成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欲达目的而不能的,属于未遂。如果尹某某是想毒害女生,女生喝了一口饮料发现味道不对后,就将饮料倒掉,尹某某构成的便是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即便尹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要公安机关以其投放异物,对其作出行政拘留的,学校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最后,尹某某被公安机关控制后,尹某某交代说,他往女生咖啡杯里投入的是牛黄泡腾片,这是他从网上买的。
牛黄泡腾片的作用是缓解疲劳,保护肝脏,抗病毒,如果真是这样,那又是另一个故事了,一个关于爱情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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