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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拿老人日记要求继承遗产被驳回,张某的诉求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保姆要求继承老人的遗产一事,虽然被法院驳回,但是她毕竟在老人活着的时候伺候过她的生活,而老人的家属有没有照顾过她?虽然她们有继承权,但是法院应该以保姆付出了辛劳,判以一些经济补偿,不能一点不给。看题目好像是保姆被法院驳回了请求,按照法律法规,驳回没有异议,但是要酌情处理。

我们做事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保姆伺候老人是事实存在的事情,老人家12个亲属没有伺候过老人,却平白无故平摊老人的遗产,有点欠妥,最起码加上保姆,13个人继承老人遗产。

“她虽然随笔一写,但我可没随便一看!”家住北京的刘老一生未婚,也无子女,保姆张某照顾了她很长时间。在刘老去世后不久,因为她生前的一份日记,张某将她的12位亲属告上了法庭。

该日记中记载:现在我无遗嘱,故抓紧订立一份‘遗嘱’似有必要……我无子女,其他非直系亲属无权提出异议,但有二人是例外:一是照顾我到临终的保姆,从优送给她一些钱,另一是....”

而刘老说到的遗产,经鉴定评估,其总价值已达人民币180余万元。为此,张某认为刘老的日记就是铁证如山的遗嘱,遂要求法院判定自己可以“继承”这笔遗产。

毕竟刘老无儿无女,该日记中所载,没准还真是她的真实意愿。那么,张某的诉求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该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篇记载着刘老处理身外之物的日记,是否构成《民法典》中的有效遗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民个人写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它是要式法律行为。用通俗的话来说,刘老的这篇日记必须满足法定的形式,才能产生遗嘱的效力。

对于自书遗嘱,法律要求它必须由立遗嘱的人亲笔书写、签名,并自行注明制作的年、月、日,不得通过打字、打印的方式完成。

但是据法院查明,刘老的这篇日记虽然记载着她想把部分财产分给张某,但凑巧的是,该篇日记没有刘老的亲笔签名和写此篇时的年月日。

由于法律对遗嘱的形式要求特别严格,所以这篇日记就由于不具备遗嘱的形式要件,而不能视为刘老的遗嘱。她的遗产在继承顺序上,将遵循法定继承的规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法定继承程序上,刘老的丈夫、父母和儿女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但由于三者都不具备,那么其兄弟姐妹就会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者参与继承。

综上所述,张某的诉讼请求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总之,遗嘱作为被继承人生前所写,死后生效的文书,承载着死者的最后一丝自由意志。正因如此,法院才严格限制它的生效条件,让它能够准确且合法地完成自己的使命。

那么各位读者,对此案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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