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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捅死20岁女幼师被执行死刑

此前报道,2019年8月10日,浙江嘉兴嘉善县一男子在某商场的地下停车场内将女友捅伤致死。男子捅死20岁女幼师被执行死刑,次日,嘉善县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称,嫌疑人陆某伟(男,25岁, 浙江嘉善人)已投案自首,其在地下停车场内,因感情纠纷,将徐某丽(女,20岁,浙江嘉善人)捅伤,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距离事发已过去两年,9月20日,死者徐某丽的父亲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陆某伟已于9月16日被执行死刑。男子捅死20岁女幼师被执行死刑,“我听说执行死刑,心情非常悲伤复杂,双方没有赢家,都是惨痛的代价,可我的女儿毕竟失去了生命,两年的等待终于有了合理的结果。”徐某丽父亲说。

男子捅死20岁女幼师被执行死刑

红星新闻记者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文件上看到,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21年9月16日将故意杀人犯陆某伟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另据上述文件显示,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陆某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男子捅死20岁女幼师被执行死刑,陆犯因情感纠葛在公共场所行凶,致一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应依法惩处。陆犯虽有自首情节,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陆某伟死刑,剥令政治权利终身。

陆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市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陆某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据徐某丽父亲介绍,其女儿是名幼师,陆某伟与女儿相恋半年,分手后他购买了刀具,多次电话骚扰、两次蹲守徐某丽。第一次是徐某丽在培训机构教小朋友钢琴,晚上八点下班后,陆某伟就开车去机构楼下蹲守,“看到我女儿下来,硬拽我女儿上车,还好被她几个女同事拦下来了,最后是她妈妈把她接回家的。”徐某丽的父亲表示。

第二次则是在家楼下等她回家,“她妈妈看到后就下楼,陆某伟说阿姨我犯错了,接着就不吭声了。她妈妈当时还宽慰他‘有缘无分也不能强求,你也老大不小了,懂的事情应该比小丽多’,就这简单的几句话后他就开车走了。”

另据家属表示,案发当时,陆某伟的车内装有刀具和铁棒,家属怀疑这是早有预谋的行凶。

“赔偿不重要,但要判他死刑!”浙江嘉兴,发生了一起令人发指的案件。20岁的女幼师小徐和25岁的陆某相恋半年,分手后陆某就买了刀,多次等在小徐就职的地方,见小徐下班,就强拉小徐上车,亏得同事相救才平安回家,但陆某一直纠缠不休,最后,陆某开车在一家商场的地下停车场内,持刀将小徐杀害。

据警方调查,案发时陆某车内装有刀具和铁棒。此案审判过后,陆某已被验明正身,执行死刑。

如今的处理结果也许能够抚慰死者家属,也能够让死者安息吧!值得注意的是,此案当中陆某是有自首情节的。这再次说明了对于罪行极为严重的案件,自首不是“免死金牌”。

自首虽然是明文写在《刑法》中的量刑情节,从这一点上讲,它与被害人谅解、犯罪动机等情节不同,它属于法定量刑情节。对此《刑法》对自首的量刑规定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以”不是“应当”,不是说只要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就必须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要结合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来看的。如果说被告人的罪行极其严重的话,此时光自首就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应依法严惩。

由此来看,“应当”意味着“必须”,而这种量刑情节一般都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此案当中,罪犯提前准备了刀、棒等犯罪工具,说明其属于预谋犯罪而不是激情犯罪,相比后者来说,其主观恶性更大,加上手段残忍,且在地下停车场这种公共场所行凶,其罪行足以评价为“极其严重”。

因此该案判决罪犯死刑,虽然上诉是其法定的权利,但最终的判决结果依旧没有改变。

当然,刑事责任不能与民事责任混同。虽然罪犯本人已被执行死刑,但对于犯罪给死者及死者家庭造成的巨大伤害,罪犯本人的遗产部分应当用来支付此笔赔偿。

我看到此事件下曾有网友评论说情感纠葛,说不定死者也有错。如此评价只是道德层面,此因素不能影响对罪犯的量刑,我们不能被受害者有罪论左右自己的理性思维!对此,你怎么看?

虽然杀害前女友的浙江嘉兴男子已经伏法,但是这起事件还是发人深思。被害女子的父亲讲道“凶手伏法,虽然给女儿一个交代,但是双方都没有赢家,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恋爱不成就意图杀害,这种狭隘的恋爱观和人生观,法律是坚决不会予以宽容的。

男子与女友相恋半年多,后来双方分手。男子就徐某杀害前女友,而且在车中已经放好了棍棒和刀具。有两次差点得手,一次是因为前女友同事拉开,他没有成功将前女友拉入车内。一次是在前女友家门口,被前女友妈妈发现未能得逞。但是第3次在大厦的停车场,将前女友拉入车内杀害。虽然有一定的自首情节,但是法院认为其社会危害性较大,而且早有预谋,手段残忍,最终还是判处死刑,在九月十六日已经执行完毕。

这种分手后纠缠,在我国法律实施上还是稍微需要进行完善。参考国外法律的限制令,应该全面推广。也就是说,如果女方认为有一定的威胁,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限制令。男方不得出现在女方一定范围之内。虽然现在我国法院已经有类似的规定,但是申请起来还是有一定难度的。如果这位被害女子可以及时了解并且成功向法院申请,那么这名男子只要出现就可能要被以触犯法律受到处罚。有可能他就放弃了加害女子的行为。

当时女友妈妈还劝过这位男子,两人不和分手挺好,大家可以重新进行选择,这个事儿要想得通。但是那种得不到就要毁坏的自私狭隘行为,其实在动物界都没有这样的举动。所以在成长过程中有一个正确的三观,是多么的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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